烟台重拳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专栏电信网络诈骗专项治理
来源:胶东在线  |  发布时间: 2021-09-28

日前,烟台警方成功办理了一起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案件,某公司负责人林某某等人采取虚构购销合同、财务报表等手段,骗取烟台某商业银行贷款数百万元,并用于归还其他借款或者挪作他用,银行贷款到期后拒不归还贷款。最终,公安机关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涉嫌骗取贷款犯罪的林某某等人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

许多人认为,不归还金融机构的贷款只是民事问题,殊不知,其中很多情形构成刑事犯罪。2020年,烟台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工作,烟台市公安局作为打击经济犯罪主管部门,组织全市公安机关积极开展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专项行动。截止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已受理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案件27起,立案18起,目前已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

逃废金融债务,是指在银行业机构贷款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故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业债权的行为。恶意,是指这些单位和个人主观上明知不能按期偿还贷款,仍然采取虚假手段骗取贷款,或者有能力偿还贷款,但出于某种动机故意不归还贷款。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破坏了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所有权、信贷资产安全受到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烟台司法机关已办理、判决多起骗取贷款犯罪,如莱山区人刘某某采取虚假购销合同,以购买海参为由从烟台某商业银行骗取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贷款发放后,刘某某未按规定使用贷款,改变用途,并拒不按照约定向银行归还20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日前刘某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莱山公安分局依法逮捕并被移送审查起诉。莱州市人李某某因公司经营资金短缺,本人又不符合贷款条件,遂伙同他人利用虚构的订货合同多次骗取烟台某商业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1600万元,最终无法归还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经莱州警方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李某某最终被莱州人民法院以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警方提醒:如果涉嫌骗取贷款犯罪并在法定期限内未归还贷款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公安机关将依法立案侦查,但如果具有及时偿还贷款等法定不予追究或者从轻的情节,公检法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直至免予刑事处罚。对于心存侥幸,恶意逃废金融债务并涉嫌骗取贷款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严厉惩处,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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