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2日
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加快推进我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系列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强化应用、奖惩联动”的基本原则,弘扬诚信文化,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营造人人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加快“信用烟台”建设步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二、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一)大力弘扬诚信文化。突出诚信文化建设,将公民诚信纳入公民公约、村规民约和行业规范等。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大力弘扬“诚实、厚道、守信、担当”的诚信文化理念。大力宣传烟台好人、道德模范、诚信企业,选树诚信企业、诚信企业家等各类典型,使社会学有榜样、赶有目标。深入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结合春节、劳动节、儿童节、国庆节、诚信兴商宣传月、全国质量月、安全生产月、食品安全宣传周、6.14信用记录关爱日、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节假日,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手册、报刊、公交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诚信专题宣传活动,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融合中华传统诚信文化和时代价值观,制作题材多样、表现活泼的系列诚信文艺作品、公益广告,拍摄贴近大众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影视片,丰富诚信宣传载体,增加诚信宣传频次,提升诚信宣传水平。(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开展诚信教育培训。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等相关课程中增加诚信教育内容。推动学校加强信用管理,针对考试舞弊、学术造假等不诚信行为进行教育和惩戒,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和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培育企业信用文化。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和故事画册,向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学校和社会大众发放,普及信用知识。(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选树和推介诚信典型。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发掘、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组织各类网站开设网络诚信专题,经常性地宣传推广各类诚信典型、诚信事迹,推出一批高质量的网络诚信主题文化作品,加强网络失信案例警示教育。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建立诚信典型的选树和推介制度,定期向社会提供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诚信典型,依托烟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网信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
(一)落实个人实名登记制度。按照国家部署,落实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制度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强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和更新,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不断加强个人身份基础信息的核查工作,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依照法律法规确定实名登记制度的实施范围,以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交通运输、危险物品流通等领域为重点,全面落实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和联合奖惩奠定基础。实现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对接,加强个人身份基础信息共享。(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网信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烟台银监分局、市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流通服务、中介服务、会展广告、公共资源交易、教育科研、旅游经营、互联网应用及服务、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项目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统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等18类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各有关部门要基本建立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和动态更新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要依法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鼓励并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
四、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一)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个人信息记录、归集、交换、使用、安全保障等制度,明确个人信息在各环节的管理流程和要求,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使用部门、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隐私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以及非法窃取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2018年年底前,制定完善个人信息采集、提供、使用及隐私保护等方面的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网信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烟台银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异议处理、投诉、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有关部署,明确个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和使用超过期限的公共信用信息。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明确本行业各类失信行为实施信用修复的范围、渠道、条件和程序等,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利用教育培训、强化指导等手段,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重塑诚信形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
(一)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2018年6月底前,制定市级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各有关部门要按目录要求于2018年年底前将掌握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2018年年底前,按照省制定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授权查询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及时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支持牟平区等有条件的县市区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载入市民卡,打造“市民信用卡”。推动建立市级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与人民银行建立的征信数据库的共享关系,并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要实施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重点支持、“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恶意逃废债务、骗取财政资金、行贿受贿、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骗取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基金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个人。鼓励金融信用信息基础库和个人征信机构将采集的个人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市委政法委、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政府门户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并在“信用烟台”官网集中公开展示。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部署实施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二)健全信用制度体系。依据国家信用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法规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有力维护个人信息的主体权利与合法权益,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查询和应用等各环节的规范制度,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对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积极予以经费支持。加大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