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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9号)
专栏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文件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 2021-09-28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重点行为,加快建立个人诚信记录

建立个人诚信记录是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重点行为为突破口,加快建立个人诚信记录。在食品药品、生态环保、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工程建设、司法诉讼、电子商务、水电煤气、电信等重点领域,加快个人诚信记录采集。在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律师、教师、医师、评估师、税务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重点人群加快建立个人诚信记录。以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主观恶意违法失信、挑战法律权威的严重失信行为等为重点,建立完善与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的个人诚信记录数据库。

二、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奖惩

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号),推动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信用中国(山东)”网站设立“红名单”,及时推送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实守信人员名单,鼓励各地探索开展“信易贷”“信易行”“信易租”等多种形式的守信激励措施,营造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签署的一系列联合惩戒备忘录,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行政性惩戒措施。有关部门、行业认定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要及时传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快建立起信息共享、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信用惩戒大格局。依法依规披露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市场主体广泛应用信用信息和第三方机构信用报告,对严重失信个人差别化服务。

三、加强个人信息安全防护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信息归集、查询使用管理办法,规范信息归集、查询、使用、审查等活动;建立查询日志,记载查询人员姓名、查询时间、内容以及用途。查询日志应当长期保存。启动编制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应用目录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信息主体信用状况。加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严厉打击非法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积极研究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信用修复、异议处理、行政复议等制度。

四、强化组织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细化责任分工和具体措施,部署实施本地和本领域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不断总结经验,认真研究解决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逐步完善个人诚信体系制度建设,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调度协调,研究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综合运用总结、通报、督导、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研究制定在本领域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管理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制定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地方相关法规或政府规章。

五、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在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全国法制宣传日、诚信兴商宣传月、信用记录关爱日、倡树“厚道鲁商”品牌等主题宣传活动中,集中宣传信用政策、信用知识、诚信和失信正反面典型案例,加强对诚信行为的褒扬和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用好信用中国(山东)官网、法信通·山东省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加强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和警示教育,同时以公务员、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负责人、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人员等为重点,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培训。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山东省信用知识读本》《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白皮书》等宣传资料,普及信用知识,提升公民信用水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