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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专栏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文件
来源:信用浮山  |  发布时间: 2021-09-28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改革任务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11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意见》的总体框架和核心思想

《意见》提出了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了建设的方式、路径和突破口,突出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氛围营造、宣传引导、教育培训、法制完善、奖惩结合,信息隐私安全保护、信用信息修复、信息共享、措施保障等。同时强调个人诚信体系由政府主导、社会联动共建,整合各行各业个人诚信记录的条块分割状况,借助网络信息平台形成整体合力,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促进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取向和个人自觉的行为规范。

二、《意见》明确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方式和路径,突出文化引领

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复杂性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共营共建。《意见》明确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方式和路径:

一是政府主推。政府要加强顶层设计和平台搭建,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制定颁布公民诚信守则,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

二是社会共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鼓励市场主体按照个人信用度采取差别化服务,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的约束和惩戒。

三是营造氛围。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四是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引导作用,结合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诚实守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及失信典型案例。

五是教育推动。将诚信教育纳入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内容,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推动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免试保送等各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明确将考试舞弊、学术研究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强调了加强对信用从业人员的培训。

三、《意见》提出加快推进个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建设,体现社会共建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对公民个人实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意见》提出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所有公民统一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和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并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同时提出以重点公共领域和个人为突破口,加快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依法纳税、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重点领域诚信记录,加快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会计审计人员、评估师、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保险从业人员、医师、导游、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药师等重点个人诚信记录,并实现及时动态更新。

四、《意见》强调对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和信用信息异议的纠错修复,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个人信用信息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被社会广为诟病。《意见》提出加强对个人信用信息、隐私安全的保护,要求加大对相关政府部门及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力度,明确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提出加快推进个人隐私保护立法,对泄漏、非法贩卖、窃取、采集、加工、使用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加大监管处罚打击力度。同时,强调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行政复议、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

五、《意见》提出整合个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目前,鉴于职能分工和个人信用信息运用的不同需求,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建立了不同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条块分割,既浪费资源,又不利于综合客观评价。《意见》提出制定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鼓励地方政府以公益性、属地化服务为原则,依托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建立互联、互通、互查机制。

六、《意见》提出加大对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注重奖惩结合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意见》提出政府部门要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对守信者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服务,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同时,提出要依法依规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个人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明确提出将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不文明交通出行、不依法诚信纳税等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另外,《意见》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并将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政府部门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

个人是社会的“细胞”,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自然人信用建设,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意见》明确指出将建立诚信记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作为个人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各地区各行业个人诚信记录,强化应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意见》的出台实施,必将进一步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石,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