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皖发改财金〔2017〕333号)精神,加快推进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遏制政府失信行为,提高政府公信力,安徽省蚌埠市政府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蚌埠市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安徽省蚌埠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蚌埠市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皖发改财金〔2017〕333号)精神,加快推进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提高政府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7〕7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本着“集中解决存量,防止发生增量”的原则,现就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范围和目标
(一)治理范围。《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皖发改财金〔2017〕33号)附件《安徽省失信政府机构名单》所列我市法院承办的执行案件;其他以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二)工作目标。2017年6月15日前,督促《安徽省失信政府机构名单》所列本市失信政府机构按规定全部履行生效判决,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政府机构清零。推动其他以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得到有效执行,防止发生增量。
二、工作举措
(一)全覆盖排查,动态管理。由信用办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对我市的“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四类主体全面筛查,对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政府机构进行登记,形成完整的失信政府机构名单台账,并建立定期更新机制,做到对失信主体的“全覆盖,无遗漏”。
(二)细化方案,清理存量。全市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逐案制定执行方案。对已明确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政府机构,由上级或同级政府督促其尽快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对确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经向上级或同级政府报告,由相关部门协调同级财政兜底,一揽子予以全部解决。案件全部履行完毕后,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提请人民法院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人民法院按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其失信信息。
(三)强化整改,防止增量。如因执行需要把政府机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在纳入之前可以适当形式先通报同级政府、纪检部门,由其督促政府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下同)及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政府机构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切实履行各项合同约定,避免出现失信行为,避免产生失信政府机构增量。
(四)落实责任,严格惩戒。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政府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财政(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严格按照《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中32项相关措施实施失信惩戒。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区及各部门要将加快政务诚信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坚决遏制政府失信行为,以政府公信力带动全社会诚实守信。
(二)严格考核。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市信用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各县、区清理案件情况的考核与督查,对进展缓慢的县区,约谈牵头部门领导、失信政府机构主要负责人,视情提请党委、政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未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将对所在县区年度综治、社会信用考评予以扣分。
(三)强化报送。各县、区信用办、人民法院自2017年5月25日起,每日上午下班前将辖区内专项治理情况反馈至市信用办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每周五上午下班前,将本周情况汇总上报市信用办(联系人:李厚民 电话:0552—3117533)和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人:王伟 电话:0552—3131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