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住建局出台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双十条”
专栏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专项整治
来源:胶东在线  |  发布时间: 2021-09-28

为切实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力度,市住建局在现有制度措施基础上,实施更加严格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扬尘治理十条规定》和《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扬尘治理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双十条”)。实行《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监管公示牌》制度,并在工地入口醒目处张贴,切实将责任落实到相关单位,具体到人。对施工现场扬尘不达标、违反“十条”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十条”措施实施顶格处罚,真正起到震慑作用。同时,充分调动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扬尘治理主动性,确保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达标,生产安全有序。

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扬尘治理十条规定

1.施工现场必须封闭施工,建筑工地周边应设置围墙或围挡,并做到标准化、景观化,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八牌一图”。

2.施工现场车辆进出口必须设置冲洗设备,并在大门内侧设置排水沟,二次以上沉淀池(应用安全硬质材料覆盖)铺设条形水篦子,防止泥土带入城市道路。

3.施工现场开挖土方必须集中堆放,并进行覆盖或绿化;施工待建区域应进行覆盖或绿化。

4.施工现场进出口地坪和场内主要道路必须硬化。路面应保持平整、不积水,并保持施工期间的路面完整。

5.施工现场内道路必须有专人负责清扫,定时喷洒水,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要随时清运;施工现场周边也要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工地外临时通道定期进行洒水降尘。

6.施工运输车辆、挖掘机械驶出工地前必须清洗。运输砂石、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车辆必须封闭严密,严禁洒漏。

7.施工现场平整场地、基坑开挖、回填土方、竣工阶段土石方工程及清扫施工作业场地必须采用湿法作业,严禁高空抛洒。

8.拆除现场必须采用湿法作业,配备洒水喷雾等防尘设备和设施,拆除的垃圾要随时覆盖,并及时清运。

9.施工现场围挡内生产区、生活区未硬化的场地、裸露地面,必须覆盖或绿化。

10.施工现场内各种材料应按总平面图统一布置,摆放整齐,设置围挡,操作场地、堆放场地必须硬化或作其它处理,设置明显标牌、标识。

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扬尘治理十条措施

1.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多角度、多形式对相关问题进行曝光,点名通报问题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建企业。

2.约谈问题项目涉事单位、企业法人,责令做出治理承诺。

3.对被部级查处1次、省级查处2次、市级查处3次及以上项目,取消其市级以上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优质结构、优质工程等各类创优评先资格。

4.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力、扬尘污染严重、拒不整改或屡改屡犯的项目,暂停项目相关建设方负责人、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等相关责任人执业资格6个月。

5.对扬尘管理不力、多频次或累计出现严重扬尘污染问题的项目,暂停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烟台区域内投标资格6个月。

6.对扬尘污染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经审查核实后,暂停其烟台区域内投标资格1年,外地企业清出烟台市场。对建设单位暂停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

7.实行扬尘管控红名单制度,对扬尘达标的企业纳入红名单,实施差异化管理,不列入日常巡查范围。出现反弹、被举报或降低标准的,取消其红名单管理,予以停工限期整改。

8.将违规企业和个人纳入诚信体系管理,对未按要求开展扬尘治理工作或整改不力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扣分处理,录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

9.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职尽责,督促企业做好扬尘防治工作。对辖区内扬尘工作监管不力的,进行全市通报,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县市区,将约谈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安全生产质量工作评先资格。

10.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监管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制度,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市局将组织定期检查,不定期暗访,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要求县市区主管部门做出整改承诺,限期闭环整改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