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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事项应用信用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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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用浮山  |  发布时间: 2021-09-28

 济源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事项应用信用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济交〔2018〕228号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交文〔2018〕57号)、济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行政管理事项中建立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应用机制的通知》(济信办〔2016〕9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办〔2017〕55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2017〕31号)、《关于加强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应用的通知》(济信办〔2018〕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请各单位和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17日

 

 济源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事项应用信用信息工作制度

 

           一、为进一步推进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应用,大力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良好氛围,根据济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应用的通知》(济信办〔2018〕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所称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征信的机构,通过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评估、评级或报告等信用产品。 
          三、结合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中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交通安全、工程建设、资金扶持、评先评优、项目申报、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商务合同等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的重点领域,大力推广使用信用记录、报告等信用产品,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四、在日常行政管理中,可结合实际情况,重点在各种监管工作中,将相关责任人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一)在实施各项行政许可过程中,将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审查依据之一,将核查信用记录加入到业务办理流程中。
        (二)在企业资产使用权出让活动中,将参与的投标企业、个人的信用记录作为其购买能力和资质评判、审查的参考依据之一。
        (三)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将投标人以往工程投资资金及工程项目招投标信用度、信用记录作为资格预审、评标、定价的参考依据之一。
        (四)在项目专项资金申请中,应把申报主体资格、申报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专项资金申请参考依据之一。
        (五)在落实优惠政策,扶持企业发展时,应审查企业信用状况,优先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发展。
        (六)在各类荣誉称号、纳税、信誉、商标等内容的等级评定和周期性考评、考核时,将申请人或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评定的参考依据之一。
        (七)在办理企业和个人各种资质审核或认定业务时,应将其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誉水平的参考依据之一。
        (八)在企业管理人员配置时,将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管理人员配置参考依据之一。
        (九)在个人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应将当事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作为必要的审查依据之一。
        (十)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事项。
         五、交通运输行业各管理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广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使用,不断扩大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应用范围。
         六、局属各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制定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具体实施细则以及信用评价标准,明确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
         七、局属各单位和部门要求相关企业或个人提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以明示的方式事前告知,并在提交其他资料时一并提交。
         八、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查询渠道

(一)信用体系建设官网查询应用

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场主体需要查询应公示的信用信息记录的,可登录“信用中国(河南济源)”网站(http://www.jyxyw.gov.cn)“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查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目、信用承诺等相应栏目进行查询。

(二)积极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各部门在行政审批领域查询信用记录(含联合奖惩信息)的,可通过河南省信用信息平台嵌入到我市行政审批系统的查询端口进行查询;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将嵌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供查询。鼓励各单位在确保信息安全的情况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共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

(三)提供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窗口服务

各部门在资金扶持、资质审核、评先选优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的,可要求申请人到市民之家市信用办窗口查询信用记录,由市信用办出具信用核查报告;也可根据行业管理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产品。信用产品由在我市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

为提高信用记录查询效率,社会管理领域需要查询信用记录的,可由主管部门经查询对象同意后,将查询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身份证信息)加盖公章后报市信用办集中查询,由市信用办对查询结果加盖公章后向申请查询的部门反馈。

九、各部门、各单位要树立信用信息安全责任意识,市场主体的身份信息、信用记录查询结果应当严格保密;要加强信息共享过程中的信息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信息泄露;要严格责任追究,未经当事人同意,将其不应公开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十、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业务工作实际情况,在各类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资质审核、资金扶持、市场准入、评先选优、定期检查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对信用记录较好的市场主体实行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等支持激励政策;对信用记录不良的市场主体采取暂缓办理、限制办理、不予办理等限制、禁止措施。

市场主体对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关于印发<济源市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济信领〔2018〕6号)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或提交市信用办处理,坚决避免因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不及时影响申请人正当权益。

各部门、各单位应用信用记录的查询结果和信用产品要及时保存,并明确保存期限;对联合奖惩对象、信用记录良好和信用记录不良市场主体采取的措施应当予以记录,对应用记录和信用产品情况、联合奖惩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向市信用办反馈。

 

联系方式:

局科技科:0391-6633450 jyjtkjk@126.com

市 信 用 办:0391-6633074   xinyongjiyuan@126.com

市信用办窗口:0391-6633490

第三方信用服务窗口:0391-5591315

 

                             2018年10月17日